前 言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保安協會、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文璽、池世才、叢鋒、何智、石小迎。
保安服務操作規程與質量控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保安服務具體的操作規程及服務質量應達到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開展的保安服務活動。
2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2.1
保安服務 security service
為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由依法設立的企業、組織提供的專業化安全防范服務及相關服務的行為。保安服務一般按照合同約定,采取門衛、守護、巡邏、押運、隨身護衛、人群控制、技術防范、安全咨詢等形式,保護客戶人身、財產和信息等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2.2
門衛服務 gate_guarding service
保安員按照服務合同要求對客戶單位出入口進行值守、驗證、檢查登記的服務業務。
2.3
守護服務 grard service
保安員對特定的目標進行看護和守衛的服務業務。
2.4
巡邏服務 patrol service
保安員對特定區域、地段和目標進行巡視檢查、警戒的服務業務。
2.5
押運服務escort service
保安員按合同約定將客戶的財、物安全地守衛護送到目的地的服務業務。
2.6
隨身護衛服務 body guard service
保安員維護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財產的安全服務業務。
2.7
人群控制服務 crowd control service
保安員維護特定地點、場所、部位等人群聚集地治安秩序的服務業務。
2.8
技術防范服務 electrical security service
保安服務公司運用科技手段和設備,為客戶指定的區域和目標,設計、安裝各種報警器材并定期維護,提供接警、先期處警和其他相關的技術防范服務業務。
2.9
安全咨詢服務 security conseltation service
保安服務公司根據客戶安全需求,組織安全防范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為客戶提供有關安全防范問題的調查、評估與策劃,并提供相應的建議、方案的服務業務。
3 保安服務操作的基本要求
3.1 保安服務操作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進行,并遵守主管行政機關的有關管理規定。屬于保安服務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按本標準實施,不屬于保安服務職責范圍的事項,依法交有關部門處理。
3.2 保安服務公司應依照約定合同為客戶提供安全服務,維護客戶單位的安全和秩序,防止或減少客戶受到不法侵害或災害事故的發生,有效避免因服務提供方或保安員責任造成客戶損失,以滿足客戶的安全需求。
3.3 保安服務公司應向客戶單位提供服務的真實信息,包括公司的類別、資質、保安員的等級和素質狀況、提供服務的種類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費用等。對客戶提出或詢問的有關問題,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給予明確的答復。
3.4 保安服務公司根據客戶需要,可以提供保安服務種類中的一種或數種服務,如客戶有特殊需求,在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視情況另行約定。
3.5 保安服務公司根據客戶要求或保安服務的需要,可分別或聯合采用人防、技防、物防和犬防等手段,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4 門衛服務
4.1 門衛服務內容
4.1.1 保安員通過對客戶單位出入口進行值守、驗證、檢查登記,維護客戶安全。
4.1.2 查驗出入人員的證件,辦理登記手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4.1.3 對出入的人員、車輛及其攜帶或裝運的物品進行查驗,防止客戶單位財物流失及違禁物品流入。
4.1.4 指揮、疏導出入車輛,維護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4.1.5 及時發現不法行為人,截獲贓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1.6 協助客戶單位做好來訪人員接待等工作。
4.2 門衛服務操作規程
4.2.1 制